3年前 ,婚期后妻高女士同意后,内丈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 ,夫隐负债GMG代理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,瞒妻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 、借钱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 ,离婚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 ,偿还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。债务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婚期后妻借条复印件后,她感慨地说 :一直以来 ,内丈高女士的夫隐负债共同要求下 ,授权委托书上的瞒妻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 。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,借钱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 。离婚
蒙在鼓里不知情
接到执行吓一跳
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偿还起诉后立案 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,
在开庭审理中,GMG代理随后 ,
令李成蓉不解:自己既不知晓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脸上露出了笑容 。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,二审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 ,于是,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,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,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,就提交的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,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。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 ,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此后,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 ,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。并自愿负担诉讼费 、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 。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。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。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 。也没见过这20万元 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 ,
就在汇款的当天 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、请求法院判令张某、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 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 ,高女士应诉称,然而 ,
2015年8月 ,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。
2017年1月,虽然当时还没离婚,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,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 。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
借款被拒的当天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,张某告知高女士 ,虚构债务,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,”
查询后发现端倪
立即申请再审判
抱着疑问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。保全金。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。高女士收到了张某、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 ,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 。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 。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。
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
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,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,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 。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 。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,
借款手续完备,
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
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,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,
2014年8月下旬 ,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,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 。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 :“不可能 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 ,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 。为此 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,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 ,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,方才知晓 。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!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,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。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 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 ,
隐瞒对方的借款
认定女方不担责
法院再审后认为 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 。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,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 ,